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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二叔丁基酚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180kg/桶
最小购量:1
CAS:128-39-2
分子式:C14H22O
分子量:206.32

2,6-二叔丁基苯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2,6-二叔丁基苯酚(简称 2,6 酚)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苯酚和异丁烯为原料,经特殊工艺合成后精制而得的 2,6 酚。分子式为
C14H22O,分子量为 20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5-1988 色度测定通用方法
GB/T 606-1988 水分测定通用方法
GB/T 6678-1986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7678-1990 化学试剂 无水乙醇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结晶时:白色或淡黄色结晶;熔融时:无色或淡黄色液体。
3.2 2,6-二叔丁基苯酚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项 目 指 标
水 分 wt% ≤ 0.05
色 度 Hazen ≤ 50
纯 度 wt% ≥ 99.5
3.3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 43 号令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固体试样:把约 50g 试样放在白色滤纸上,在自然光下目测颜色、形状。
液体试样:取约 50mL 液体试样于具塞比色管中,在自然光下目测颜色、透明度。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的测定
按GB/T606要求测定。
4.2.2 色度的测定
按GB/T605要求测定。
4.2.3 纯度的测定
4.2.3.1 方法原理
样品注入气相色谱气化室气化后,通过色谱柱使样品各组份在气固两相之间反复分配,然后达到完全分离,经检测器检测和工作站处理,用面积归一化法得出样品纯度。
4.2.3.2 仪器与试剂
4.2.3.2.1 气相色谱仪(带 FID 检测器)。
4.2.3.2.2 记录系统:色谱工作站或数据处理机。
4.2.3.2.3 微量注样器:10μ L。
4.2.3.2.4 无水乙醇:按 GB/T 7678 规定执行。
4.2.3.2.5 色谱柱:SE-30 型大口径石英毛细管柱(30m×0.53 mm×1.5µm)或同类型柱子。
4.2.3.3 气相色谱操作条件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3
进样器温度 250℃ 柱 流 速 20ml/min
检测器温度 250℃ 分流口流速 200 ml/min
柱温箱温度 170℃ 清洗口流速 5 ml/min
柱 前 压 0.068 Mpa 尾吹 流速 10 ml/min
柱 子 SE-30 (30m×0.53 mm×1.5µm) 氢气 流速 30 ml/min
衰 减 1 空气 流速 300 ml/min
停止 时间 6.5min
4.2.3.4 试样测定
4.2.3.4.1 设定色谱操作条件
色谱仪启动后按表3进行设置。稳定后即可进样分析。
4.2.3.4.2 进样分析
称取约1克试样于10mL容量瓶中,加9mL无水乙醇溶解,摇匀,用微量注射器吸取溶解后试样0.2μ L注入色谱仪气化室气化后,通过色谱柱使样品各组份在气固两相之间反复分配,然后达到完全分离,经检测器检测和工作站处理后自动积分得出样品纯度,方法采用面积归一化法。每一试样需重复测定两次。
4.2.3.5 结果的表示
取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数,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2.3.6 重复性
同一条件下两次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大于0.05%。
4.3 净含量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 43 号令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以同一产品同一次罐装为一批。
5.2 采样:每批产品按 GB/T 6678 执行,采样量每批为 100g。
5.3 检验
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质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方可出厂。
5.3.1.2 产品出厂检验按本标准 3.1、3.2 规定执行。
5.3.2 型式检验
产品有下列情况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生产工艺和原材料改变时;
c) 停产半年重新生产时;
d) 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检验时。
产品型式检验按本标准技术要求全部内容进行。
5.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检验判定
产品出厂检验按本标准 5.3.1 规定执行,检验中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加倍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型式检验判定
产品型式检验按本标准 5.3.2 规定执行,检验中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仲裁检验
产品供需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可协商解决,也可由国家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结果以检验报告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每个包装上都应附有清晰的标签,其内容包括:
6.1.1 产品名称、执行标准;
6.1.2 生产厂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6.1.3 净重、毛重、批号;
6.2 包装
6.2.1 2,6 酚采用镀锌铁桶包装,186kg/桶。
6.3 运输、贮存
6.3.1 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有防雨雪和曝晒措施。
6.3.2 产品贮存无特殊要求,避雨、防火。保存期限为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