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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质量检测

规格:80%
包装:180kg/桶
最小购量:1
CAS:7173-51-5
分子式:C22H48N·Cl
分子量:362.08

水产养殖用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用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用于改善养殖水体水质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本品为黄色液体。
3.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含量 , 质量分数 %≥7.5
3.3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将置于放在白色的瓷盘内进行目测观察检验。
4.2 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含量的测定
精密称取产品0.5 g,置于烧杯中,用水35 mL分次洗入250 mL分液漏斗中,加0.1 mol/L氢氧化钠溶液10 mL与氯仿25 mL,精密加入新制的5%碘化钾溶液10 mL,振摇,静置使分层,水层用氯仿提取3次,每次10 mL,弃去氯仿层,水层移入250 mL具塞锥形瓶中,用水约15 mL分3次淋洗分液漏斗,合并洗液与水液,加盐酸40 mL,放冷,用碘酸钾滴定液(0.05 mol/L)滴定至淡棕色,加氯仿5 mL,继续滴定并剧烈振摇至氯仿层无色,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每1 mL碘酸钾滴定液(0.05 mol/L)相当于35.10 mg的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
4.3 净含量
按JJF 1070要求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一批。
5.2 采样
5.2.1 按 GB/T 6678、GB/T 6679 和 GB/T 6680 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
5.2.2 采样时应将采样器垂直插入到袋(瓶)深的四分之三处采样。每袋(瓶)所采样品不少于 100 g, 将所采样品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 500 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5.2.3 在密封的样品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类别、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和采
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保存 8 个月备查。
5.3 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4 出厂检验
5.4.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和净含量。
5.4.2 每批产品应由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4.3 收货单位可按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在到货后一个月内进行检验和验收。
5.4.4 收货单位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及时通知本公司,由供需双方重新取样复验,或由质检单位进行仲裁检验。
5.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3章所规定的全部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改变配方或生产工艺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d) 正常生产的产品每半年或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5.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7 仲裁
收货单位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及时通知本公司,由供需双方重新取样复验,或由质检单位进行仲裁检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的包装上应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
6.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必须符合 GB/T l9l 的有关规定。
6.2 包装
6.2.1 产品应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铝膜袋或塑料瓶包装。
6.2.2 包装应附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主要成分;
c) 性状;
d) 产品特点;
e) 适用范围;
f) 用法用量;
g) 注意事项;
h) 贮存条件;
i) 包装规格。
6.3 运输
6.3.1 装运时严禁抛掷,要求轻拿轻放。
6.3.2 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雨、雪、日晒、高温、受潮。
6.3.3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等物品混装、混运、混存。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且保证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在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