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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胸苷质量检测

规格:99.5%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50-89-5
分子式:C10H14N2O5
分子量:242.23

β-胸苷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β-胸苷的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以胸腺嘧啶为主要原料经化学合成的产品β-胸苷,是一种医药
中间体。
分子式:C10H14O5N2
相对分子质量:242
结构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17-2006 化学试剂 熔点范围测定通用方法
3 要求
3.1 外观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含量(HPLC)/% ≥98.0
熔点/℃ 183~191
干燥失重/% ≤0.5
灼烧残渣/% ≤0.5
4 试验方法
除特别注明外,试验中所用的试剂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相应纯度的水,溶液为水溶液,仪器设备为一般实验设备。
4.1 外观
取样品适量,采用目视等方法进行。
4.2 含量的测定
4.2.1 原理
样品中的杂质与主成份有相应分离的色谱峰,按液相色谱外标法定量。
4.2.2 试剂
4.2.2.1 乙腈(色谱纯)。
4.2.2.2 二次蒸馏水。
4.2.3 仪器
4.2.3.1 液相色谱仪(配紫外检测器)。
4.2.3.2 色谱柱:C18 150 mm或150 mm以上×4.6 mm×5 μm。
4.2.3.3 微量进样器:50 μL或100 μL进样器。
4.2.3.4 定量环20 μL。
4.2.4 色谱操作条件
4.2.4.1 流动相:(10%乙腈)乙腈:水=10:90。
4.2.4.2 定量环:20 μL。
4.2.4.3 流速:调整流速到β-胸苷出峰时间为约4.0 min,流速约为0.8 mL/min。
4.2.4.4 检测波长:254 nm。
4.2.4.5 柱室温度:室温。
4.2.5 分析步骤
分别精密称取试料和对照品各40 mg,用流动相溶于50 mL容量瓶中,稀至刻度,摇匀,分别作对照分析液和待测液,用注射器吸取试液50 μL以上进样,以定量环定量。按上述条件操作液相色谱仪,测量峰面积,以外标法定量。
4.2.6 结果计算
含量以β-胸苷的质量分数W 计,数值以%表示,按下式计算:
               Ar×ms
W=--------------------------×Ws
               As×mr
式中:
Ar——样品中β-胸苷峰面积的数值,单位为平方厘米(cm2);
ms——对照品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毫克(mg);
AS——对照品中β-胸苷峰面积的数值,单位为平方厘米(cm2);
mr——试料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毫克(mg);
Ws——对照品的含量的数值,以质量百分数(%)表示。
4.2.7 允许误差
本方法两次平行测定的允许绝对偏差不大于1.0 %。
4.3 熔点测定
按GB/T 617-2006规定的方法执行。
4.4 干燥失重测定
4.4.1 分析步骤
取试料1.0 g,置于已在105℃恒重的称量瓶中,在105℃下干燥4 h,取出冷却后,称重。
4.4.2 结果计算
干燥失重按下式计算:
             m1-m2
W3=---------------------×100
             m1-m0
式中:
W3——干燥失重,以质量百分数(%)表示;
m1——烘前称量瓶和试料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2——烘干后称量瓶和试样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0——称量瓶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4.5 灼烧残渣测定
4.5.1 原理
样品加硫酸经炽灼后所残留的硫酸盐,用重量法测定。
4.5.2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2.0 g,精确至0.000 2 g,于一已灼烧至恒重的坩埚中,加入稀硫酸使样品完全润湿后,缓缓炽灼至完全炭化。再加入0.1 mL硫酸使湿润,低温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后,在800 ℃炽灼至恒重。如炽灼的残渣作重金属分析使用,应将样品放在硅坩埚中,控制灰化温度在500 ℃~600℃。
4.5.3 结果计算
试料中的炽灼残渣量以质量分数X 计,数值以%表示,按下式计算
        m2-m1
X=--------------×100
          m
式中:
m2——残渣和坩埚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1——空坩埚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试料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二位小数。
5 检验规则
5.1 总则
本产品应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生产单位应保证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5.2 组批
产品以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个“货批”,按批编号。每批产品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 抽样
每一包装为一件数,N为每一批总件数,总件数N≤3时每件取样;3<N≤300时,取样数按N +1;总件数N≥300时,取样数为N /2+1;均匀抽取样品,并经等量混合后取化验的10 倍量,分二份装于清洁干燥的避光玻璃瓶或塑料瓶中,贴上标识,一份作检验分析用,一份密封保存以备仲裁分析用。样品的标识应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抽样日期、取样人等内容。
5.4 判定规则
如果在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产品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5.5 仲裁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后进行仲裁。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8的规定。
6.2 标签
标签应符合规定,并注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净重、商标、生产厂家、厂址和贮存条件。
6.3 包装
6.3.1 根据客户要求而定。
6.3.2 每批产品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6.4 运输
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避免日晒雨淋、受热及撞击。搬运装卸小心轻放,不得与有害或其他有污染的物品,以及具有氧化性的物质混装混运。
6.5 贮存
本品应贮存在避光、阴凉的库房中,且存放温度应低于20℃。
6.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原包装保质期为12 个月。开桶后应尽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