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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增白剂CBS-127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40470-68-6
分子式:C30H26O2
分子量:418.53

荧光增白剂PF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荧光增白剂 PF 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邻氨基对甲苯酚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双苯并恶唑型增白剂,该产品主要用于涤沦、锦纶及合成纤维等的增白。
分子式:C18H14N2O2
相对分子质量:290.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383 染料筛分细度的测定方法
GB/T 2384 染料中间体熔点范围测定通用方法
GB/T 238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水分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荧光增白剂增白剂 PF 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PF PF-3
外观 淡黄色粉末 亮黄绿色粉末
有效含量,% ≥ 98.0 98.0
挥发份,% ≤ 0.50 0.50
细度(60 目),% ≤ 1.0 -
3.2 净重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的测定
采用目视测定。
4.2 有效含量的测定
4.2.1 仪器及试剂
a)高效液相色谱仪:带紫外检测器,色谱数据处理器或工作站;
b)天平:感量 0.0001 g;
c)甲醇:分析纯。
4.2.2 流动相的配制
将甲醇用 0.45μm 滤膜过滤,经超声波处理 30 min 以上脱气备用。
4.2.3 分析条件
a)色谱柱:ODS 高效液相柱或性能相同或更佳的其他反相柱;
b)检测波长:365 nm;
c)流动相流速:1.0 ml/min;
d)检测灵敏度:0.01AUFS。
4.2.4 分析步骤
称取荧光增白剂 PF 试样约 10 mg,置于 100 ml 烧杯中,用 100 ml 三氯甲烷充分溶解,取约 30 ml转移至 60 ml 棕色滴瓶中,调试仪器等稳定时,用 10μl 进样器吸取 4μl~5μl 进样,等全部出峰完毕,结束分析,自动打印结果。
4.2.5 分析结果的计算
分析结果采用面积归一法,有效含量 X1%按式(1)计算:
Ai
X1%=------------×100 ………………(1)
∑Ai
式中:
X1——有效含量(有效组份之和),%;
Ai——组份 i 的峰面积;
ΣAi——所有组份峰面积之和。
4.3 挥发份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a)分析天平:精确 0.0001 g;
b)恒温烘箱:300℃;
c)干燥器:φ250 mm(内装变色硅胶);
d)扁型称量瓶:φ60 mm×30 mm。
4.3.2 分析步骤
称量瓶预先在 105℃条件下恒重后,称取 G 约 2 g~5 g(精确至 0.0002 g)试样加入至恒重过的称量瓶中,,此时重量为 G1,称量瓶盖子稍打开,置于 105℃的烘箱中,打开鼓风机,干燥 3 h 后,将瓶盖盖严放入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量,此时重量为 G2。
4.3.3 结果的表示与计算
荧光增白剂的挥发份按式(2)计算:
G1-G2
X2%=----------×100 ……………………………(2)
G
式中:
X——挥发份的质量分数,%;
G1——干燥前称量瓶连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G2——干燥后称量瓶连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G——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4.4 细度的测定
4.4.1 仪器设备
试验筛:60 目。
4.4.2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M 约 5 g 试样,精确至 0.01 g),置于已知质量 M1的试验筛中,轻轻叩打,使能过筛的
试样全部过筛,将筛余物连同试样筛称重 M2。
4.4.3 分析结果的计算
细度按式(3)计算:
M2-M1
X3% =----------------×100 ……………………(3)
M
式中:
M2——试样筛连同筛余物的质量,g;
M1——试样筛质量,g;
M——试样质量,g。
4.5 净重测定
用符合精度要求,经检定合格的衡器判定。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要求
产品需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报告后方能出厂。
5.2 出厂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 3 章中规定的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5.3 组批规则
在同一生产条件下,以当日生产反应釜为组批,一个反应釜为一批。
5.4 抽样
从每批中选出 10%的包装中采样,小批时不得少于 3 个包装。采样时,仔细清除外包装上的尘垢以防止杂质落入产品中。用取样器具采样包括上、中、下三部分的样品,将取得的样品充分混匀,再从中取约 100 g,以等量分装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玻璃瓶或取样袋中粘贴标签,注明: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批次及采样日期,一瓶用于检验,一瓶保存备查。
5.5 判定
如果检验为不合格时,应启用备查样或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样进行复检,重新检验的结果中即使只有一个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不得出厂。
5.6 仲裁
供需双方对产品有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后进行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荧光增白剂 PF 的外包装容器上应粘贴牢固标志,注明: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和净重。
6.2 包装
荧光增白剂 PF 用塑料袋,外用纸箱包装或纸板桶内衬塑料袋包装,每单位净重 20 kg、10 kg 或按顾客要求进行包装。
6.3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放,切勿曝晒和倒置,防止雨淋和碰撞,切勿损坏包装。
6.4 贮存
产品应密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贮存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