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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26062-79-3
分子式:
分子量:

水处理剂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水处理剂的指标、实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实用本公司生产的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水处理剂(以下简称DT35),主要在饮用自来水处理、污水处理、采矿和矿物加工过程作为阳离子絮凝剂、混凝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32.1-2008 塑料 使用毛细管粘度计测定聚合物稀释溶液粘度 第一部份:通则
GB/T 2794-2013(代替GB/T 2794-1995) 胶黏剂粘度的测定.
GB/T 5750-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3 要求
3.1 外观
呈无色或淡黄色粘稠液体。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固含量35%±1%
平均分子量(MW)≥4.0*105
PH(1%水溶液)3.0-7.0
动力粘度,Pa.s(25℃)≥60.0
3.3 卫生要求
采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4 试验方法
4.1 实验用水均应符合GB/T 6682-2008标准规定的三级水要求。
4.2 固含量
4.2.1 原理
产品中的水份在高温蒸发,经称重,计算其含固量。
4.2.2 仪器和设备
A) 称量瓶 Φ15mm*25mm,
B) 精度为万分之一克的分析天平。
C) 干燥箱 (0-150℃)。
4.2.3 测定步骤
称取试样约1克(精确至2mg),至于已恒重称量瓶中,在(120℃±5℃)的烘箱内,放至2小时后,将瓶盖盖严。取出称量瓶,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再称量。
4.2.4 结果的计算
试样中固体的百分含量(X1)按下式计算:
        M2-M1
X1=-------------×100
          M
式中:
X1------固含量,%
M2------干燥后固体和称量瓶的总质量,g
M1------称量瓶的质量,g
M-------试样质量,g
二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不大于2%,取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4.3 平均分子量
4.3.1 原理
在一定条件下,特性粘度和分子量质检有一定的关系,从而测定特性粘度可求得试样的平均分子量。
4.3.2 测定步骤
按GB/T1632规定测定试样特性粘度,按下式计算平均分子量(MW)

MW=sqr(η/K)

式中:
η---试样特性粘度,dl /g
K---常数,取 3.98* 104
α---系数,取0.66
二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 MW≦6*103
4.4 PH 值
4.4.1 测定仪器
PHS-3C型 PH计 :100ML烧杯
4.2.2 测定步骤
称取试样1.25g置于烧杯中,加去离了水至50g,搅拌溶解完全,插入电极,待PH计稳定1分钟后,读数。
4.5动力粘度
按GB/T 2794 规定的方法检测
4.6 卫生指标
按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5.检验规则
5.1 抽样
5.1.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批量不超过5T.
5.1.2 取样
取样桶数按GB/T 6678规定。
用取样管从待检测批次的任意一桶的上、中、下三个部位共取出200g试样,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具塞磨口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取样者。一瓶送质检部门检验,一瓶留样备查。
5.2 检验分类
产品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2.1 型式检验
5.2.1.1 型式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新产品投产、停产半年恢复生产时。
B)在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2.1.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2.2 出厂检验
5.2.2.1
产品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才出厂,出厂检验形式为抽检,检测项目有:外观、固含量、PH值和动力粘度。每批出厂的产品都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净重、执行标准编号及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
5.2.2.2 出厂检验项目为3.1 3.2条规定的(除动力粘度指标外)全部指标,动力粘度指标可应用户要求进行出厂检测。
5.3 判断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标准要求时,可自两倍量的包装桶中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卫生指标不合格,复检,则直接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5.4 验收
用户可根据本标准对所收产品进行验收,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产生异议时,可由法定机构按标准进行仲裁,仲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包装上的标志应牢固、清晰,主要内容包括: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执行标准编号及其它注意事项。
6.2 包装
本产品用塑料桶密封包装,每桶净重 50kg 125kg 150kg .
6.3 运输
本产品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
6.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贮存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