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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氟磺酰亚胺锂盐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171611-11-3
分子式:LiF2NS2O4.
分子量:187.0721064

双氟磺酰亚胺锂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双氟磺酰亚胺锂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衢州康鹏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由 HFSI 与 LiOH 发生中和反应,二氯亚砜脱水制备,最后精制得到产品。本产品主要用作化工中间体。
 结构式:
 分子式:F2LiNO4S2
相对分子质量:187.06(按 2012 年相对国际原子质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8170-2008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白色至类白色结晶粉末。
3.2 技术指标
质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白色至类白色结晶粉末
水分/ ppm ≤ 100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的测定
取试样平摊在干净的白色瓷托盘中,在充足的光线下观察试样,试样应为白色至类白色结晶粉末,
无可见杂质。
4.2 水分测定
4.2.1 仪器:梅特勒 V30 型水分仪,或其他等效仪器。
4.2.2 操作方法:
用称量纸称取 1g 样品,精确到 0.0001g,把样品小心地倒滴定杯中,重新称量称量纸,计算倒入到滴定杯中的样品的质量 m。把样品重量输入水分仪,滴定结束,记录从显示屏上读取水分含量。取两次重复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分析结果,两次重复测定结果之差应不大于其平均值的 10%,测定结果精确至 0.0001%。检测水分需在手套箱操作。
4.2.3 允许差
二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差值不大于 0.5%,取二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表 1 规定的全部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双氟磺酰亚胺锂盐由生产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生产厂保证所有出厂的双氟磺酰亚胺锂盐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双氟磺酰亚胺锂盐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方可出厂。
5.2 型式检验
本产品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全检:
a)在新产品投产前;
b)连续生产时,每隔三年;
c)停产半年重新投入生产;
d)在设备或工艺上有重大变更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5.3 组批
 生产企业用相同生产过程,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间歇生产或同一班组生产的双氟磺酰亚胺锂盐为一批,双氟磺酰亚胺锂盐每批产品不大于 2T。
5.4 抽样(采样)
采样方法按 GB/T 6678-2003 中均匀物料的采样。采样时,用取样钎取包括上、中、下三部分的样品,采样总量不得少于 50g,将采取的样品混合均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带盖的玻璃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和采样日期、保存期限,一瓶供检验,一瓶密封保存备查。留样时间至少为 3 年,客户需要延长留样时间的,以客户要求为准。
5.5 判定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 GB/T8170-2008 中的 5.2 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
5.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协商解决。必须仲裁时,由双方仪定的仲裁机构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仲裁分析。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双氟磺酰亚胺锂盐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符合 GB 190 规定,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批号、净重、毛重、件数、包装日期、复测期。
6.2 标签
每批包装好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标签。其中质量标签的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批数量、复测期、签发日期,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6.3 包装
双氟磺酰亚胺锂盐采用内双层 PE 袋外铝箔袋密封加纸板桶包装,每袋 5kg。用户需其他包装可协商确定。
6.4 运输
运输时应小心轻放,切勿损坏包装,防止受潮受热。应与易燃或可燃物等分开存放。严禁与强碱、强氧化剂、食品化学品混储混运。保持包装物的完好无损。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雨天不宜运输,或是运输过程中有遮盖物,防止雨淋、受潮。
6.5 贮存
产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防止受热受潮且远离火源。仓库温度不宜超过 30℃,防止阳光直射。严禁与氧化剂、酸类、食用化学品存放混放。保持包装密封。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常温下贮存期为一年,过期经复测合格仍可继续使用。

7 安全
 安全技术说明见附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