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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增白剂OB-1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1533-45-5
分子式:C28H18N2O2
分子量:414.46

荧光增白剂OB-1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80%回收硫酸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储存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洪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硝化工序废酸经有机物去除后得到的 80%回收硫酸。
本标准规定了荧光增白剂 OB-1 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热塑关系到塑料、聚酯切片和聚酯纤维的增白剂。
化学名称:2.2'-(4,4'-二苯乙烯基-)双苯并噁唑
结构式
    
CAS 号:1533-45-5
EC 号: 216-245-3
分子式:C28H18N2O2
分子量:414 .45 (按 1997 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20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2374-2007 染料 染色测定的一般条件规定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要求
荧光增白剂 OB-1 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外观 黄绿色粉末
白度 相当于标准品的±1.5
色光(与标准品比),% 与标准品近似或微
干燥失重(挥发份),% ≤0.5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的一般规定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GB/T 6682-2008 规定的三级水。
分析中所需标准溶液、杂质标准液、制剂及制品按GB/T 601-2002、GB/T 602-2002、GB/T 603-2002的规定制备。分析结果按GB/T 8170-2008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4.2 外观检验
采用目视评定
4.3 白度的测定
4.3.1 装置
4.3.1.1 天平,感量0.001g、0.01g。
4.3.1.2 塑料注塑成形机。
4.3.1.3 全自动白度计。
4.3.2 试剂或材料
4.3.2.1 钛白粉
4.3.2.2 分散剂
4.3.2.3 塑料树脂:聚丙烯(PP)。
4.3.3 程序
4.3.3.1 塑料增白剂的配制
按表2配制塑料增白样,并充分摇匀。
 表2 塑料增白样的配制
 编号 1 2
 标样/g 0.020 0.020
 塑料/g 100 100
 钛白粉/g 0.5 0.5
 分散剂/g 0.5 0.5
4.3.3.2 注塑成型
将配好摇匀的塑料,按编号顺序装入注塑机料斗中,进行注塑成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a) 开机:开启电源。
b) 升温:将注塑机工作温度设定为205---210度。
c) 进料:温度升到后,将已经配好的塑料倒入注塑机的样品槽中。
d) 成模:按启动键,再按预塑,将机器模具合模,按座进,最后按注射,将已经预塑过的塑料注射到模具上成型。
e)取样板:按开模,再按手顶,等到模具分开时,取出已经成型的塑料板样。取倒数第二块白度
测试用板。
f)洗涤:用同类型的空白塑料洗涤注射螺杆等处。然后再做下一个样品。
4.3.3.3 白度的测定
按如下方法用白度仪进行白度测试:
a) 开机:开启电源。
b) 调白:机器电源打开后,机器显示屏上会显示放黑筒,放上黑筒(底部朝下),按执行键, 机器显示屏上会显示放白板,放上白板,按执行键。调白结束。
c) 测试:取出调白时所用的白板,换成待测白板,按执行键,执行结束后,记录显示结果包括深浅度,红绿色相、蓝黄色相及白度值(即L、a、b、wg值)每块板样平行测试三次,取算术平均值。
4.4 干燥失重的侧定
4.4.1 装置
4.4.1.1 恒温烘箱。
4.4.1.2 干燥器。
4.4.1.3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4.4.1.4 称量瓶。
4.4.2 程序
用已经恒重的称量瓶(恒重误差±0.001g),称取样品2g--5g,精确到0.0004g。在已恒温的烘箱中,100--105℃度下烘至恒重,恒重误差0.0004g,时间约1小时。
4.4.3 结果的表述
4.4.3.1 计算方法
干燥失重含量按下式计算:
 W=[(M1-M2)/(M1-M0)]*100
式中:
W——干燥失重的含量,以质量百分数(%)表示:
M1——试料烘干前连同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个克(g):
M2——试料烘干后连同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个克(g):
M0——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个克(g)。
4.4.3.2 精密度
两次平行测定值之差不能超过0.02%,以算术平均值作为分析结果。结果应保留两位小数点。
4.5 色光的评定
按 GB/T 2374-200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采样
以批为单位采样,生产厂以一次拼混均匀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采样桶数的比例不能少于10%,少批量的采样桶数不能少于三桶,所取产品的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取样时勿使外界杂质落入样品中,用探管从桶的上、中、下三部分取样,取得的样品充分混匀再取样品50g,以等量分装入两个清洁自封袋中,粘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一袋用于检验,一袋用于保存备查。
5.2 生产厂检验
荧光增白剂OB-1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以一次拼混均匀的产品为一批。
5.3 复验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相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时,则整批荧光增白剂OB-1判为不合格。
5.4 用户检验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对所收到的荧光增白剂OB-1进行验收,检验其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供需双方有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形成一致由法定质量监督机构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荧光增白剂OB-1的外包装容器上应贴有牢固标志,注明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本标准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贮存期限、净重和质量合格证明。
6.2 包装
荧光增白剂OB-1采用纸箱或纸筒包装,每包装净重25KG,或其他包装可与用户协商决定。
6.3 运输和贮存
荧光增白剂OB-1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暴晒和雨淋。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期为24个月。打开包装后请务必注意避免光照,超过一年的产品出厂前要重新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