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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式碳酸锌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12011-79-9
分子式:CH6O8Zn3
分子量:

副产碱式碳酸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副产碱式碳酸锌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碳酸钠沉淀溴化钠溶液中的锌离子,过滤得到碱式碳酸锌,可用于制备氧化锌、回收锌。
分子式:CH6O8Zn3
相对分子质量:342.15(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年]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外观
本品为白色或灰色湿状固体。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碱式碳酸锌/% ≥40.0
水分/% ≤40.0
4 试验方法
除特别注明外,试验中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溶液的配制应符合 GB/T 601、GB/T603 的规定。
4.1 外观
取样品适量,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判定外观。
4.2 含量的测定
4.2.1 方法提要
试样中的金属锌与盐酸作用生成二价锌,用 EDTA 标准溶液滴定二价锌,来计算试样中锌的含量,进而换算出碱式碳酸锌的含量。
4.2.2 试剂和溶液
4.2.2.1 氨—氯化铵缓冲溶液(PH≈10);
4.2.2.2 盐酸(ρ=1.19 g/mL);
4.2.2.3 氨水(10%);
4.2.2.4 EDTA 标准溶液=0.05 mol/L;
4.2.2.5 铬黑 T 指示剂(5 g/L);
4.2.2.6 过氧化氢(30%)。
4.2.3 分析步骤
称取 0.35 g 样品(称准至 0.000 1 g)放入 400 mL 烧杯中,加 5 mL 盐酸,滴入 4~5 滴过氧化氢,盖上表皿,低温加热至试料完全溶解,取下表皿,用少许水吹吸表皿及杯壁,用水稀释至 100 mL,冷却。加氨水(10%)调节 PH 值至 7~8,加入 10 mL 氨—氯化铵缓冲溶液(PH≈10),加 5 滴 5 g/L 铬黑 T指示剂,用 0.05 mol/L EDTA 标准溶液滴定至溶液由紫色变为纯蓝色为终点。
4.2.4 结果计算
碱式碳酸锌的质量分数以 w1计,数值以%表示,按下式计算:

          V×C×0.06538×1.7444
w=--------------------------------×100
                    m
式中:
C——EDTA 标准溶液的浓度, 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V——滴定试样用去 EDTA 标准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称取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0.06538——每毫摩尔锌的质量;
1.7444——碱式碳酸锌相对于锌的摩尔质量系数。
4.3 水分测定
4.3.1 设备
4.3.1.1 称量瓶
4.3.1.2 电热恒温干燥箱:温度可控制在 105±2℃
4.3.2 分析步骤
称取约 2 g 试样,精确至 0.000 1 g,置于已预先在 105±2℃下恒重的称量瓶中。打开瓶盖,在温度为105±2℃电热恒温干燥箱中干燥至恒重(约 4 h),取出后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并称量。
4.3.3 结果计算
水分以质量分数 w2 计,数值以%表示,按下式计算:
              m1-m2
w2=---------------×100
              m1-m0
式中:
m1——烘前称量瓶和试料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2——烘干后称量瓶和试样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0——称量瓶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5 检验规则
5.1 总则
本产品应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生产单位应保证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5.2 组批
产品以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个“货批”,按批编号。每批产品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 抽样
取样品量按包装总件数 10 %随机取样,少于 10 件取 1 件。取样需备有干燥、清洁、具有密闭性和避光性的样品瓶,瓶上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和取样日期、取样人签名及必要的说明。每批产品取样 2 份,每份抽样量应大于 10 g,一份送质检部门检验,另一份应密封保存,以备仲裁时分析用。
5.4 判定规则
如果在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产品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5.5 仲裁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后进行仲裁。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2008 的规定。
6.2 标签
标签应符合规定,并注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净重、商标、生产厂家、厂址和贮存条件。
6.3 包装
6.3.1 本产品装于塑料袋中。
6.3.2 本产品包装规格为 45 kg/袋,也可按客户需求而定。
6.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年]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6.5 运输
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避免日晒雨淋、受热及撞击。搬运装卸小心轻放,不得与有害或其他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6 贮存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的库房中,不宜露天堆放。
6.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原包装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