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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芹醇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99-48-9
分子式:C10H16O
分子量:152.23

香芹醇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香芹酮合成副产物中经提纯得到的香芹醇。主要用作日化香精的配方中,用以配制薄荷型的香精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1538 精油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
GB/T1154.2 香料 香气评定法
GB/T1154.3 香料 色泽检定法
3 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
化学名称:2-甲基-5-异丙烯-2-环己烯-1-醇
分子式:C10H16O
结构式如下:

分子量:152.23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近无色澄清液体;
4.2 香气:具有类似留兰香香气;
4.3 含量(GC):顺反异构体之和≥96%;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的检定
目视法,按GB/T 14454.3 香料 色泽检定法执行。
5.2 香气的检定
按GB/T 1154.2 香料 香气评定法执行。
5.3 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5.3.1 仪器
5.3.1.1 色谱柱:INNOWAX,60m×0.25mm×0.25µm 或类似规格的色谱柱;
5.3.1.2 色谱仪:带氢火焰离子化(FID)检测器;
5.3.1.3 色谱工作站;
5.3.1.4 1µl 进样器;
5.3.2 操作条件
5.3.2.1 柱温:100℃-0 min -5℃/min-220℃-20min;
5.3.2.2 汽化室温度:250℃;
5.3.2.3 检测室温度:300℃;
5.3.2.4 载气:N2;
5.3.2.5 可燃气:H2;
5.3.2.6 助燃气:Air;
5.3.2.7 进样量:约 0.2µl。
5.3.3 定量方法
面积归一法。
5.3.4 操作步骤
在5.5.2测定条件下,基线平稳后即可进样分析。
5.3.5 允许差
按GB/T 11538 中11.4规定进行,应符合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
6.1.1 组批
产品按交付和抽样验收,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次。不同批次分别验收。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1.2 取样方法
每批的包装单位在 1-2 桶全抽,3-100 桶抽取两桶,100 桶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 3%。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取样管每桶吸取样品 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和均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能够密闭的棕色玻璃瓶中,瓶上注明: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2 检验
6.2.1 香芹醇每批成品应由公司检验部门负责检验,公司应保证出公司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公司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批号、净重和本标准编号。
6.2.2 外观、香气、含量为出公司检验指标。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第 4 章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性鉴定;
b) 主要原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 停产三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公司认为需要时。
6.3 判定
采用GB/T 8170 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验收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公司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法定检测机构仲裁,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包装外注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商标、批号、净重、皮重、生产日期、标准编号等。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公司另订协议。
7.2 包装
香芹醇应装于清洁干燥无杂味的内喷涂钢桶内,或按客户要求包装。
7.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酸、碱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远离火源。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