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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酸二乙酯质量检测

规格:99.5%
包装:200kg/桶
最小购量:1
CAS:123-25-1
分子式:C8H14O4
分子量:174.19

丁二酸二乙酯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丁二酸二乙酯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丁二酸或丁二酸酐,酯化制得的丁二酸二乙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601 化学试剂滴定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5 化学试剂色度测定通用方法
GB/T6283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T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
Q/JBY03 丁二酸
Q/JBY01 丁二酸酐
GB/T394.1 工业酒精
3 结构式
    

相对分子质量174.20(按2011 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4 产品分类
产品按性能要求分为优级品、合格品两类。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丁二酸应符合Q/JBY03 的规定。
5.1.2 丁二酸酐应符合Q/JBY01 的规定。
5.1.3 酒精应符合GB/T394.1 中二级以上要求。
5.2 外观
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液体。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 要求
优级品 合格品
酯含量(GC)% ≥ 99.0 98.5
色度(APHA) ≤ 20 50
酸度(丁二酸计)% ≤ 0.05 0.10
水分% ≤ 0.10 0.20
6. 试验方法
本标准方法中所用的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时,均使用符合现行分析纯试剂和三级蒸馏水或相应纯度的水。
6.1 外观
用目测法观察测定。
6.2 理化指标
6.2.1 酯含量(气相色谱归一化法)
6.2.1.1 仪器:气相色谱仪的灵敏度及稳定性应符合GB/T9722-2006 中第6.4 条的规定。
6.2.1.2 试验条件:
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固定相: SE-30
色谱柱规格:毛细管柱30m*0.32mm*0.5um
载气:N2 ≥99.99%
柱箱温度:190℃
气化室温度:250℃
检测器温度:250℃
进样量:0.3 微升
6.2.1.3 数据处理
按GB/T9722-2006 第8.5、8.6 条的规定计算.
6.2.2 色度
按GB/T605 方法检测。
6.2.3 酸度
6..2.3.1 试剂和溶液
乙醇:95%分析纯
0.02mol/L NaOH 标准溶液:按GB/T601 之规定进行配制和标定Q/JBY10-2016
酚酞指示剂: 1%的无水乙醇溶液
6.2.3.2 测定步骤
量取20ml 乙醇,加2 滴1%酚酞指示剂摇匀,用0.02 mol/L NaOH 标准溶液滴定至粉红色(消耗的NaOH标准溶液的毫升量不必计量),再加入10g(精确至0.0001g)丁二酸二乙酯样品摇匀,用0.02 mol/L NaOH 标准溶液滴定至粉红色。记录样品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毫升量。
6.2.3.3 计算
酸度按式(1)计算
酸度=C×V/m×0.05905×100-----------------(1)
式中:
C------ NaOH 标准溶液的摩尔浓度,mol/L
V------样品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毫升量, ml
m------样品质量,g
6.2.4 水分
按GB/T6283 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和表1 中所有指标项目,应逐批检验;
7.2 产品须由公司质控部门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 采样规则按GB/T6680 中有关规定执行。
7.4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本批次产品两倍的包装中采样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包装储存图示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
8.1.2 产品包装应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等级、批号或生产日期、商标、净重、执行标准等内容。或根据客户要求标识内容。
8.1.3 每批出厂产品都有应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本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
8.2 包装
产品包装采用200L 镀锌铁桶或聚丙烯塑料桶包装,拧紧桶盖,加防水盖。每桶净重200kg;也可以按照用户要求,采用吨桶或槽车灌装。
8.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防火、防晒、防静电,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碱性物品或强氧化剂混装混运。
8.4 储存
8.4.1 产品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易燃、易爆、碱性物品或强氧化剂混储。
8.4.2 产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自生产之日起12 个月,逾期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要求仍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