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磺胺间甲氧嘧啶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1220-83-3
分子式:C11H12N4O3S
分子量:280.3

水产养殖用磺胺间甲氧嘧啶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用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磺胺间甲氧嘧啶钠为主要原料配制而成的,用于调节养殖水质、改善水产养殖环境的制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7686 化工产品中砷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GB/T 9735 化学试剂 重金属测定通用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一部

3 要求
3.1 外观
本产品为类白色粉末,应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3.2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含量,% 标示值±10
干燥失重,% ≤10.0
砷含量(以As计)/(mg/kg) ≤10.0
重金属含量(以Pb计)/(mg/kg) ≤40.0
3.3 净含量偏差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试剂,除非另有规定,应使用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中三级水的规定。
试验中所需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规定制备。
4.1 外观检验
取适量样品至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
4.2 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含量测定
取本品约 0.5g,精密称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 年版一部附录 58 页“永停滴定法”,用亚硝酸钠滴定液(0.1mol/L)滴定。每 1mL 亚硝酸钠滴定液(0.1mol/L)相当于是 28.03mg C11H12N4O3S。
4.3 干燥失重测定
称取试样约 20.0g(精确至 0.01g)置于已在 105 ℃±2℃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中,精密称量,再置入 105 ℃±2℃恒温干燥箱内干燥至恒重。
样品干燥失重按下式计算: 
    m1-m0
X=---------------×100
         m2-m1
式中:
X——干燥失重,单位为百分数(%);
m0——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干燥前称量瓶和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干燥后称量瓶和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4.4 砷含量测定
按GB/T 7686的规定进行。
4.5 重金属含量测定
按GB/T 9735的规定进行。
4.6 净含量偏差测定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5.2.1 净含量检验用样品按 JJF 1070 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取。
5.2.2 其余项目检验用样品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 1kg。检验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作检验,另一份留样封存备查。
5.2.3 型式检验用样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后才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干燥失重。
5.4 型式检验
5.4.1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配比、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全部项目。
5.5 判定规则
5.5.1 净含量判定规则按 JJF 1070 的规定。
5.5.2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即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
5.5.3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不符合本标准的项目,允许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号、有效成分含量、净含量、保质期、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6.2 包装
6.2.1 产品采用塑料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复合纸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封装。
6.2.2 也可根据客户要求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包装。
6.3 运输
6.3.1 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
6.3.2 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远离火源的库房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

7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计保质期为24个月。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对所有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