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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乙醛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00L/桶
最小购量:1
CAS:122-78-1
分子式:C8H8O
分子量:120.15

苯乙醛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苯乙醛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环氧苯乙烷为起始原料制得的苯乙醛产品。
化学名称:苄基甲醛
分子式:C8H8O
结构式: CH2CHO
分子量:120.1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1538-2006 精油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
GB/T 11540 香料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14454.2 香料香气评定法
GB/T 14454.4 香料折光指数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含醛量分为99.0 %、97.0 %、50.0 %三种规格
4 技术要求
4.1 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 规定
含量 99.0 % 97.0 % 50.0 %
色状 浅柠檬黄色液体
香气 鲜青甜头香,尖刺,似风信子,紫丁香气息,及杏似玫瑰的底韵
相对密度/(25/25 ℃) 1.020~1.050 1.020~1.050 1.052~1.074
折光指数/(20 ℃) 1.514~1.540 1.514~1.540 1.540~1.560
甲苯量/(GC,%) ≤0.050 \ \
含醛量/(GC,%) ≥99.0 ≥97.0 ≥50.0
4.2 净含量负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色状
将试样置于比色管中,用目测法观察。
5.2 香气
按GB/T14454.2规定执行。
5.3 相对密度(25/25 ℃)
按GB/T11540规定执行。
5.4 折光指数(20 ℃)
按GB/T14454.4规定执行。
5.5 含醛量、甲苯量
按GB/T11538-2006中10.4规定执行。
5.5.1 仪器及配置
a) 气相色谱仪:检出限≤1×10-11 g/s,重复误差≤3 %;
b) 色谱柱:石英玻璃毛细管柱,柱长50 m,柱内径0.25 mm,固定液SE-54;
c) 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5.2 色谱分析条件
5.5.2.1 温度:柱箱温度140℃,检测室温度180 ℃,气化室温度180 ℃;
5.5.2.2 压力:氮气0.3 Mpa,氢气0.1 MPa,空气0.16 Mpa;
5.5.2.3 流速:氮气106 ml/min,氢气32.5 ml/min,空气220 ml/min;
5.5.2.4 进样量:0.2ul;
5.5.2.5 灵敏度:1;
5.5.2.6 峰宽:5;
5.5.2.7 斜率:100;
5.5.2.8 最小面积:100;
5.5.2.9 数据处理方法:面积归一化法。
5.6 净含量
用精确度为三级的TGT-500台称称量。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
6.2 抽样方法及数量
每批包装单位1个~4个,全抽;5个~100个抽5个; 100个以上增加部份再抽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的上、中、下部位分别抽取试样50ml,外观检查应无杂质,将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为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3 检验类别
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产品,均由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产品符合标准并填写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1.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4 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
6.3.2.1 一般情况下,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
a)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
b) 更改关键工艺;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4 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产品为合格;
6.4.2 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会同生产部门在原批次产品中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进货单位有权对进货产品随机抽取样品,按本标准检验;
6.4.4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仲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7.1.1 标签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标准代号、净含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
7.1.2 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 规定。
7.2 包装
包装物采用内涂PVF(FM-2)树酯铁桶、镀锌铁桶或塑料桶,桶口应密封。
7.3 运输
7.3.1 搬运时要小心轻放,不得抛摔;
7.3.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遮盖物,不得有杂气污染,严禁与酸、碱等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防止杂气污染,远离火源。
8 保质期
在符合7.3、7.4标准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末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