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羟乙基乙二胺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180L/桶
最小购量:1
CAS:111-41-1
分子式:C4H12N2O
分子量:104.15

羟乙基乙二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羟乙基乙二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以氨、一乙醇胺为原料,氢气为辅助原料,经催化合成生产的的羟乙基乙二胺(以下简称产品)。该产品主要用于表面活性剂、螯合剂、洗涤剂添加剂、环氧树脂固化剂以及润滑剂添加剂等领域。
结构简式:NH2(CH2)2NH(CH2)2OH
相对分子质量:104.2(按2016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T 6283-2008 化工产品中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T 6680-2003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722 化学试剂 气相色谱法通则
GB/T 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DIN 51777-1:1983 Testing of mineraloil hydrocarbons and solvents:determination of water
content according to Karl Fischer;direct method 矿物油烃类和溶剂试验:卡尔费休直接法测定水含量
国务院第591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 要求
3.1 感官指标
产品为无色透明液体,有氨味。
3.2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羟乙基乙二胺,%(质量分数) ≥ 99.5
有机杂质含量, %(质量分数) ≤ 0.5
水含量,%(质量分数) ≤ 0.5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在室温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进行。
4.2 理化指标
4.2.1 羟乙基乙二胺含量
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4.2.2 有机杂质含量
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4.2.3 水含量
按GB/T 6283-2008或DIN 51777-1:1983的规定进行。其中,GB/T 6283-2008为仲裁法。

5 检验规则
5.1 总则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5.2 组批
以一天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3 抽样
采样按GB/T 6680-2003的规定进行,采样安全按GB/T 3723-1999的规定执行。采样总量不少于100mL。将所采的样品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容器中,密封。瓶上粘贴标签。一个用于检验,另一个留样用。
5.4 判定
5.4.1 检验结果的质量合格判定按 GB/T 8170-2008 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5.4.2 产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不合格项,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包装上应有牢固的标志,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批号或生产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编号。其危险货物包装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0-2009和GB/T 191-2008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采用槽车或铁桶包装。
6.3 运输
6.3.1 产品的运输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91 号令)中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6.3.2 产品应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远离热源及猛烈撞击。
6.4 贮存
6.4.1 产品应严格密封,存于干燥、通风、阴凉的场所,并避免与酸性或碱性物质存放在一起。
6.4.2 产品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91 号令)中第二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7 安全
7.1 本产品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符合 GB/T 16483-2008 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
7.2 接触本产品会导致严重的皮肤灼伤及眼睛损伤。
7.3 使用本产品时要确保工作场所通风良好,远离任何火源,配备消防器具,适用的灭火介质为二氧化碳、干粉末、水喷雾、泡沫。避免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眼睛,若不慎接触,应用清水彻底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
7.4 本标准的意图不在于强调与本标准使用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在使用前,本标准的使用方有责任建立并采取合适的安全与健康措施并确定其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