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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双酸铝铁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聚合双酸铝铁
分子式:
分子量:

聚合双酸铝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合双酸铝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聚合双酸铝铁,该产品主要用于饮用水、工业用水和各种污水的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14591- 2006 水处理剂 聚合硫酸铁
GB15892-2009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
GB/T 22627-2014 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3 产品分类
聚合双酸铝铁按用途分为二类:
Ⅰ类:饮用水用。
Ⅱ类:工业水、污水用。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液体:淡黄色至黄褐色液体。
固体:黄色至黄褐色颗粒或粉末。
4.2 聚合双酸铝铁应符合表1 要求。
指 标名 称                         Ⅰ类 Ⅱ类
                               液体 固体 液体 固体
氧化铝和氧化铁的总质量分数/% ≥10.0 29.0 6.0 28.0
盐基度/%                      40.0~90.0 30.0~95.0
密度(20℃)/(g/cm3 ) ≥        1.12 — 1.10 —
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0.2 0.6 0.5 1.5
pH值(10g/L 水溶液)                 3.5~5.0
还原性物质(以Fe2+计)的质量分数/% ≤ 0.10 0.15 0.10 0.15
砷(As)的质量分数/% ≤          0.0002 0.0005 0.0015
铅(Pb)的质量分数/% ≤          0.001 0.002 0.006
镉(Cd)的质量分数/% ≤               0.0002
汞(Hg)的质量分数/% ≤               0.00001
六价铬(Cr6+)的质量分数/% ≤            0.0005
铁(Fe)的质量分数/% ≤                 ____ 2.0 5.0
注:表中液体产品所列As、Pb、Cd、Hg、Cr6+、Fe、Fe2、不溶物的质量分数均指Al2O310%的产品含量。当Al2O3含量不等于10%时,应按实际含量折算成Al2O310%产品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质量分数。
4.3聚合双酸铝铁Ⅰ类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中的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中,除特殊规定外,应使用分析纯试剂和符合GB/T6682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需标准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规定时,均按GB/T601、GB/T
602、GB/T603之规定制备。
安全提示:本标准使用的强酸、强碱具有腐蚀性,使用时应注意。溅到身上时,用大量水冲洗。
5.1 密度的测定(密度计法)
按GB15892—2009中5.3规定执行。
5.2 氧化铝(Al2O3)含量的测定
按GB15892—2009中5.1规定执行。
5.3 盐基度的测定
按GB15892—2009中5.2规定执行。
5.4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GB15892—2009中5.4规定执行。
5.5 pH值的测定
按GB15892—2009中5.5规定执行。
5.6 砷(As)含量的测定
按GB15892—2009中5.6规定执行。
5.7 铅(Pb)含量的测定
按GB15892—2009中5.7规定执行。
5.8 镉(Cd)含量的测定
按GB15892—2009中5.8规定执行。
5.9 汞(Hg)含量的测定
按GB15892—2009中5.9规定执行。
5.10 铁(Fe)含量的测定
按GB/T 22627-2008中的4.6规定执行。
5.11 六价铬(Cr6+)含量的测定
按GB15892—2009中5.10规定执行。
5.12 还原性物质(以Fe2+计)含量的测定
按GB14591-2006中5.3规定执行。
5.13 氧化铁含量的测定
按GB14591-2006中5.2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6.1.1 液体产品不超过200t。
6.1.2 固体产品不超过60t。
6.2 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要求。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密度、氧化铝和氧化铁、盐基度、水不溶物、pH值。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中,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5 抽样
按GB15892—2009中6.5条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
对于袋装固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垂直插入到袋深的四分之三处采样。
每袋所采样品不少于100g,取样袋数不少于30袋。将所采样品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对于桶装液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深入桶内,从上、中、下部位采样,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50mL,总采样量不少于1000mL。将所采样品混匀,从中取出约800mL,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
对于用贮罐车装运的液体产品,应用采样器从罐的上、中、下部位采样。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250mL,总采样量不少于1000mL。将所采样品混匀,取出约800mL,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在密封的样品瓶上粘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类别、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保存3个月备查。
6.6 判定规则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验收时间一般为货到之日起两个月。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核验。核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6.7 质量证明书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类别、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外包装上应涂刷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类别、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本标准编号以及GB/T 191规定的“怕湿”标志。
7.2 包装
7.2.1 固体产品采用双层包装,内包装采用聚乙烯薄膜袋,厚度不小于0.05mm,包装容积应大于外包
装;外包装采用聚丙烯塑料纺织袋。内包装用维尼龙绳或其他质量相当的绳扎口,外包装用缝包机缝口,缝线应整齐无漏缝。
7.2.2 液体产品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采用双层桶盖。用户需要时,可用贮罐车装运。
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避免雨淋、受潮;并保持包装完整、标志清晰。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共贮。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液体产品保质期6个月,固体产品保质期12个月。